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报关人员--报关员资格统一考试暂行规定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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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三条严禁考试工作中的弄虚作假和徇私舞弊行为。考生以伪造文件、冒名代考或其他欺骗行为参加考试或取得报关员资格证书的,经海关查实,可以宣布成绩无效或撤消其资格证书。并于3年内不得参加资格考试。海关工作人员有泄漏考题、纵容作弊、篡改考分等行为的,给予行政处分。

第十四条本办法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。

第十五条本办法自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起实施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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